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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鸳鸯”的不归路,2000年沁水县“9·6”特大凶杀案侦破始末

发布日期:2024-08-25 00:22    点击次数:73

2000年9月6日下午,在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大阿乡一带收购中药的绛县古绛镇西乔村农民常永明和耿炎峰经过三天的奔改,收购了一三轮车中药材。为了安全到家,永明决定在山上住一夜再走。这天晚上,他电话告知家里正着急的妻子吴梅英说:“药材已收得满满的,我明天就回去了……”

9月7日,按路程远近,吴梅英想丈夫最迟到中午12点就该回来了,可是,等到天黑,又等了一昼夜,人还不见影儿。凭着直觉,一种不样之感爬上了吴梅英心头,车在路上坏了?出了车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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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晚上12点钟,她还没有丝毫的睡意。突然,一阵三轮车声者由远而近,在家门口停了下来,她赶紧把院门打开。这时,一对陌生的男女满脸堆笑地问,“这是常永明家吗?”

“是呀!”

"我是他的朋友,他这次收的药材多,要个人去帮忙,你去不去?“吴梅英一听,便没有多作考虑,简单收拾了一下,告诉孩子说:“我上山了,你在奶奶家吃一天饭,明天我回来给你烙月饼!”

可怜的母子俩也没想到,这竟是他们的最后诀别!

直到9月13日,仨人没有一个回来。常家人心里七上八下,这一男一女是谁?为什么吴梅英一走再无消息?

9月14日,常家亲属前往大河乡山区一带打听常永明等人的下落。次日下午,在大河乡古垛村一个偏僻的河滩边,寻亲者见一青年人,便拿上常永明的照片上前探问:“同志,你近几天见过这个收药人吗?”

“见过!”

得到这个消息,家属精神都为之一振,青年人似乎有点戒备地问:“你是他的什么人?”

答道:“家里的弟兄们。”

接着,他便滔滔不绝地讲:“咱们都算是老乡呢,我是曲沃的,叫杨峰。永明可好呢,他的车在我院里放着呢!”

经过家属的再三询问,他说永明五六天前借了他2000元钱继续收药去了,车子在他家押着,具体到哪儿,不清楚。

说话间,一个中等个子的妇女从屋里出来(后得知,她是杨峰的情人董芳),她帮腔说:“杨峰把钱给永明后,我还和他吵了两架,不过一想,永明也不赖,他答应给我们出三分高利,说三五天就回来。”

得到这个消息,家属的心情有了稍稍的平静,但同时产生了几点疑问:车上的药材呢?车前后牌照为何不见了?叫走吴梅英的一男一女莫非是他们?

从山上回来后,常家亲属立即向山西运城市绛县公安局报了案。刑警大队长齐德海根据案情分析:谋财害命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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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请示局长赵建设,刑警队便马上立案进行侦查!

事不宜迟!9月22日中午,齐德海带上刑警大队的民警们迅速到杨峰住处进行调查询问。没想到,这两个“好人”此时却一反常态,面对公安民警的询问,不仅不提供有关情况,反而大肆设骂、暴力抗拒,董芳在无理纠缠中竟咬伤了一名民警的胳解,这两个人和案件有关系,绝对不能放松调查!

绛县、翼城尽管土壤毗邻,却分属运城,临汾两市,经请示省公安厅,取得临汾市公安局的支持和翼城县公安局的配合,绛县公安局决定再次调查杨峰。

11月1日,绛县公安局在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西阎派出所的配合下,一行12人驱车前往。刚进院子,杨峰见警员较多,脸色一下子白了。

警察出示工作证后,要求杨回答一些相关问题,生性狡猾的杨反问道:“你们的拘传证呢?”

当杨峰接到传唤证后又说:“这个有效期是3天,今天我没时间,明天我没心情,后天再说!”

公安民警义正辞严道:“马上说!”

这时,杨峰凶相毕露、“嚓嚓嚓”几下子把传唤证撕得粉碎,狂嚣道:“公安局顶算个啥,打这些熊!”

此时,董芳像一只受惊的母老虎,拿着擀面杖凶狠地朝公安民警劈来。

当杨峰戴上冰冷的手铐后,凶煞一时的他变成了一只放了气的皮球,以关心的口吻问受害人家属:“永明哥还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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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真的冤枉了“好人”?

在西阎派出所,公安民警对杨峰进行突审。他与初次一样,不谈及有关常永明两人失踪情况,只是以种种无关紧要的闲事混淆公安人员的视线。经过长时间的政策攻心和详细讯问,杨峰在许多细节方面终于不能自圆其说,于11月2日凌晨三时,承认了部分情况:常永明车上的药材他给卖了,牌照他给撬了,手续在他家里放着。

同时,杨峰为了表示“认错”,避重就轻地说:“我家里有两辆黑车,一辆是三轮黄河摩托车,另一个是金蛙牌三轮。”

一听说杨手里有一辆三轮黄河摩托车,办案民警一怔,莫非是“4·27”杀人抢车案的车(注:农历2000年6月3日,绛县磨里峪发现一具男尸,经查明,是新绛县出租车司机王俊龙,2000年5月30日被人以租车名义骗走被害,三轮黄河摩托车被抢走)

当即,民警对此车进行依法扣押,通过核实发动机号、大架号及家属辨认,正是死者王俊龙的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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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量的调查结果和群众举报的情况分析,杨峰近日形迹疑,常永明二人失踪和他有关系。

当日晚,民警从杨峰家里的人床柜中搜出了常永明车上的工具、拉货用的绳索等物,但是,人呢?

正当办案人员感到疑点重重的时候,一当地农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索:2000年9月7日凌晨1点左右,他发现杨峰、董芳二人各戴一双白手套从山上下来,行踪非常可疑!

分析已经掌握的线索,公安人员觉得董芳在案情上有很大疑,通过研究决定,立刻传讯董芳。

但是,自杨峰被拘留之后,董芳便神秘地不见了,绛县公安多次派员抓人,均未有结果,直到11月12日,董芳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绕县公安局投案,她在交待材料上写道:“尊敬的公安局领导,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渴望能给我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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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1点,审讯工作开始后,董芳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讯问下,将自己如何与杨峰勾搭成奸、杨峰如何暴戾、如何胁迫她反抗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等进行了交待,并仿佛良心发现似地说:“我对不起小常两口子……”

“你们把常永明等三人怎么啦?”办案人员厉声问道。

董芳猛地一下抬起头,出了一头冷汗,结结巴巴地回答:“不,不知道!”

一个通宵过去了,审讯工作没有丝毫的进展,一直到次日晚上1点钟左右,董芳哭丧着脸说:“让我吃碗肉炒面,我就说。”之后她交待:“我和杨峰把常永明妻子从家里骗出以后,在绛县到翼城的路上用绳子把她勒死,把尸体抛到灌木丛中了。”

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办案人员将公路沿线五个丘陵上的灌木丛认真地寻找了一遍,但根本没有见到尸体的踪影。

“董芳没有说实话。”专案组的同志借助取暖的火光,再次展开了审讯工作。董芳时而喊后悔,时而叫冤枉、时而不吭气,时而号啕大哭、思想矛盾得很厉害。

在东方渐亮时,专案组人员将她的心理防线彻底摧椅,据她交代:2000年9月11日晚,她和杨峰把常妻吴梅英骗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郑庄镇郑河大桥上,用绳子将其勒死后,抛到河里拉!

问及常永明和耿责峰,她答道:杨峰用老鼠药把他俩毒死后,抛尸在沁水县的一个涵洞里边……

马不停蹄。绛县公安局通过与当地警方联系,在沁水县城关镇里毕村偏条沟的一个涵洞内,找到了两具已经腐烂的男尸,情景惨不忍睹。经过家属的辨认,这正是失踪两个多月的常永明和耿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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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0日,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一牧羊人在村南河摊饮羊时,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过家属的辨认,是死者吴梅英的尸体。

发现尸体的地点距抛尸点仅1公里左右,且属于河流的下游地带。

人证、物证均基本掌握。为了掌握更加可靠的证据和查明其作案手段,2001年4月,绛县公安局将常永明、耿炎峰、吴梅英、王俊龙的颅骨及胃部肝区组织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颅相重合和毒物技术鉴定。

6月19日,公安部的鉴定结果:死者是根据外观预测的常永明、员梅英和耿类峰,同时对毒物检测进行说明,从常、耿胃组织中检出鼠药,吴梅英胃区内没有毒物,与嫌疑人董芳所承认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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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专案组的艰难取证和缜密侦查、常永明、耿炎峰、吴梅英失踪之谜彻底解开。

2000年9月6日下午下午,常永明与耿炎峰开车准备回家,在途经大河乡古垛村杨峰门口时,见杨峰在门口修三轮车,常永明便停下车,上前问道:“车咋啦?“

杨峰说:“发不着。”

常永明便拿出车上的工具帮其修理。当车子修好后,见天色已晚,杨峰很“热情”地说:“小常哥,天不早了,你歇一宿再回去。”

常永明说:“也行,那我明天再回吧!”

殊不知,死神正悄情地向他和耿炎峰走来。

天黑时分,常永明开着车到大河乡政府打算给家里打个电话。董芳以到大河乡街上磨面为借口,顺便坐到三轮车上。电话接通后,正巧其儿子接住了电话,常永明说:“小强,让你妈妈接电话。”

妻子吴梅英接过电话,常永明说:“药材已收得满满的,明天我就回去了,现在我在大河乡古垛村杨峰家里停着……

”放下电话,董芳仿佛关心地向:“小强是你儿子?”

常永明无任何戒备心理地答道:“是的。”

这一切,董芳都默默地记在心里。

这天晚饭后,常、耿二人便早早歇下了。此时,早有预谋的恶夫毒妇经过一番商量后,把常、耿二人叫醒,杨峰带着请求的口气说:“小常哥,你看我的院墙塌了,帮我到沁水拉一下电动振动夯,能行不?”

常永明便翻身起床,和耿炎峰、杨峰三人开车沿着山路向沁水县出发。

由于路途遥远,杨峰带上馒头,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掺入当中,到沁水县附近时,常、耿两人无任何心理戒备地食用后双双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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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常、耿二人杀害后,杨峰、董芳把车上的药材匆匆进行了处理,虽然口袋里“收入”了几千元钱,但两人心里像揣了个小兔子:常妻知道他们在咱家里住着,万一找来怎么办?

经过几天的昼夜不安以后,2000年9月11日早上,杨峰、董芳开上三轮车到绛县,车子停在刚进绛县卫庄镇的一条土路上,杨峰在车上睡觉,由董芳戴上墨镜到常永明家所在的古绛镇西乔村踩点。当摸透情况后,当晚,他们以“永明收购药材较多,需要人帮忙”为借口将常妻吴梅英骗出。

中秋节凌晨,他们实施了罪恶的第二步杀人计划:三轮车行至沁水县郑庄大桥边的土路上,杨峰以下车解手为借口,让董芳在旁边放哨,趁吴梅英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白尼龙绳套在吴的颈部,将她勒死后抛尸于滔滔河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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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杨峰、董芳仓皇逃跑。

2001年10月20日,这对“野鸳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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